對偶和對仗是兩種極爲相象的語言形式。所謂"相象",是說它們相同之處較多而不同之點較少,所以區別起來就較爲困難,甚至連一些工具書對這兩個概念都解釋得含糊其辭,不甚了了。
如《辭海》"對仗"條下注釋曰:"指詩文詞句的對偶。"
陝西教育出版社的《古文自學辭典》則解釋"對偶"爲"修辭方法一種……詩歌中叫'對仗'。"
如此以"對偶"注"對仗",用"對仗"釋"對偶"的輾轉解說,造成了概念的混淆,其結果是使人誤以爲"對偶"與"對仗"是一回事,是一個概念的兩種稱謂。
那麽,究竟什麽是"對偶"?什麽是"對仗"?二者有什麽區別呢?
對偶,是一種修辭格。成對使用的兩個文句"字數相等,結構、詞性大體相同,意思相關"。這種對稱的語言方式,形成表達形式上的整齊和諧和內容上的相互映襯,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。
對仗,是指詩詞創作及對聯寫作時運用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和手段。它要求詩詞聯句在對偶基礎上,上下句同一結構位置的詞語必須"詞性一致,平仄相對",幷力避上下句同一結構位置上重復使用同一詞語。格律詩詞的對仗使語言音韵和諧,增强了節奏感和音樂美,達到表現形式上的高度完美。因而格律詩詞的對仗要求也 就甚爲嚴苛,符合上述原則的詩詞聯句便是對仗的;否則就是不對仗或對仗不工穩,這是詩詞創作所不允許的。
瞭解了對偶與對仗的特點,就能一般地區別什麽是對偶,什麽是對仗了。
例如:先天下之憂而憂,後天下之樂而樂。(范仲淹《岳陽樓記》)
這兩個句子各方面都符合對偶的要求,但由于其平仄不相對,音律欠和諧,幷在同一結構位置重復使用了"天下"、"之"、"而"等這樣的詞語,所以不合對仗的要求。
再請看下面這個例句:沈舟側畔千帆過,病樹前頭萬木春。(劉禹錫《酬白樂天》)
這組聯句是原詩中的頸聯,無論哪個方面都完全合乎對仗原則,而且對得極爲工穩,是最爲典型的對仗聯句。
對偶與對仗其所以有這樣一些不同,主要是因爲它們是運用于不同文體的。由于不同的文體對各自表達的要求不同,所以對表達形式的要求也就不同。
作爲修辭方 法的對偶,常常被廣泛用于各種文體,其中古代散文和古體詩歌運用尤其頻繁。它整飭了語言,增强了語勢,而且兩個偶句互爲補充、相互映襯,使語言頗具形式美 和表現力。
對仗則是格律詩詞獨具的一種特殊創作技法。興起于隋唐的格律詩,嚴格要求律詩中的頷聯與頸聯必須對仗。這一方法同時也爲詞曲創作所采用;後來又 被用于對聯撰寫。由于律詩詞曲的創作本身對語言運用有很高的藝術要求,講究煉字煉句,而對仗正好能够在相當程度上極大提高詩歌的表達技巧和審美情趣,具有 較高的藝術性和表現力。對仗的這些特殊功能顯然是對偶力不能及的。可以說"對仗"是格律詩詞創作和欣賞的重要標準之一,自然也就成了非詩詞莫屬的專用術語。正因如此,所以格律詩詞中的對仗雖同時也符合對偶的標準要求,但鑒于"對仗"本身的特點,幷且爲了有別于一般文體中的對偶,故而我們通常不以"對偶" 稱之,而特稱之曰"對仗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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